本宮『
三星尾塹保安宮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』經第五屆第十二次委員會初審通過,待送交第六屆信士大會審議通過定案即正式生效,有關委員會通過章程條文公告予各信士週知如后:
三星尾塹保安宮管理委員會 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『尾塹保安宮管理委員會』,以下簡稱本會;
「三星尾塹保安宮」以下簡稱本宮。(核定機關日期及文號:宜蘭縣政府民政局72.01.27民禮字第六六一三號)
第二條: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三星鄉尾塹村尾塹二路200號。
第二章 宗旨
第三條:遵從保生大帝「救人濟世,安定民心」為宗旨。
第四條:宣揚本宮主祀神祇及列位尊神之聖跡與神威,宏道揚教,闡揚善良風氣,淨化世道人心為精神。
第五條:任務
第一項:落實宗旨之各項任務,積極推動宮務發展。
第二項:定期召開信士大會及委員會議,配合及辦理各項公共關懷與救濟事務。
第三章 會員
第六條:信士
第一項:凡是認同本會宗旨並繳交「廟祝津貼及本宮年終大掃除」與「本宮水電費及保生大帝千秋誕辰慶典活動」經費各新台幣壹仟元整,得為本宮之信士。
第二項:參與本宮禮斗、平安斗及頭家得為贊助信士(等同信士)。
第三項:信士成員得參加「信士大會」或「臨時信士大會」。若不克出席時得以
委託書代理行使權利,原則上每位出席者僅能代理一位。
第四項:信士資格以年度「信士大會」前實施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者認定之。去職亦同。
第七條:委員
第一項:由信士大會中推選27位委員3位監察人員,及3位候補委員與1位候補監察人員。
第二項:委員選舉時,可事先製作圈選(請鄰長推薦員則上五戶[以信士為主]為一名)推薦委員名單,互選20名採不記名投票,以最高27位入選,依序候補(以鄰為原則),餘類推。監察委員選舉時,可事先製作圈選推薦委員名單,互選2名採不記名投票,以最高3位入選,依序候補1名。
第三項:本村屬尾塹保安宮範圍之各鄰鄰長為當然委員(內涵27位委員的名額中)。
第四項:若連續三次無故缺席委員(須親自參加不得委託代理之)會議者,經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應解除委員職務,由候補遞之;若3名候補全數遞補完畢即遇缺不補。
第四章 組織
第八條:信士大會為本宮最高權力機構。
第一項:信士大會下設本會辦理各項宮務。
第二項:有關章程修改需經信士大會且出席數半數以上同意得行之。
第九條:管理委員會為宮務推展之執行機構。
第一項:委員會中推選一人擔任主任委員。
第一款:主任委員一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;對外代表本宮出席各項活動,對內召開各項會議並擔任主席且依會議議決分配相關人員執行任務,並綜理日常宮務。
第二款: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權時,由副主任委員代行之。
第十條:監察委員中推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召開及主持監察委員會議,監督宮務以外應出席信士大會與列席委員會議。
第十一條:委員會得設副主任委員、總幹事、總務、會計、祭典、廚務、接待等各一名,經生團、大鼓陣等各設團長一名為宮內兼職工作人員,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同意任命之,任期同主任委員。
第一項:委員會運作須另訂實施細則以發揮其功能與規範。
第十二條:視情況需要在委員會中提出審議聘任顧問數名,以協助宮務需求。
第十三條:值年頭家爐主產生及職掌
第一項:由主委、總幹事、總務等相關人員,自第九鄰開始,逐家挨戶徵詢參加之意願,至滿12戶即編為第一班頭家;後續再接著徵詢為第二班(延續第十鄰…)以此類推。
第一款:頭家之執掌為依爐主指示分工支援進香、過火、請神、插旗、清爐…等工作(若人力不足請各委員支援)。
第二項:另外擇期在本宮保生大帝前擲筊(以獲得最多聖筊者)產生值年爐主。
第一款:爐主職掌為配合委員會辦理之進香、慶典等活動出席祭拜。分配頭家需分工支援之項目。
第二款:副爐主:(獲得次多聖筊者)備位爐主,若爐主不便出席者,代表爐主出席。
第三項:原爐主主辦的進香活動、初一十五祭拜、3/15、10/15等活動,由管理委員會辦理,頭家爐主為配合支援辦理之角色。
第十四條:中元頭家爐主產生及職掌(視本次輪完再議) 。
第五章 會議
第十五條:依第六條之規定具備信士資格者得出席信士大會。
第一項:每年元宵節後一個月內由主任委員具名召集大會。
第二項:信士大會之職權如下列五款:
第一款:章程通過與增修。
第二款:選舉及罷免管理委員或監察人員。
第三款:審議委員會提出重大工作事宜。
第四款:處理信士提出重大臨時動議案。
第三項:委員會議決由主任委員具名得召集臨時信士大會。
第十六條:依第七條之規定具備委員資格者得出席管理委員會議。
第一項:每三至四個月由主任委員召集管理委員會議。
第二項: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如下列五款:
第一款:執行信士大會議決事項及協助召開信士大會。
第二款:審議信士退除名及委員退除名事項。
第三款:聘任或擔任本供各項事務工作,並得支援各項慶典活動。
第四款:善為管理本宮財務及提出應興應革之建議。
第三項:主任委員得視事情之需要召開臨時委員會議。
第十七條:依第七條第二項具備監察人員資格者應出席監察人員會議。
第一項:每五至六個月應召開監察委員會議。
第二項:監察委員會議之執掌如下列三款:
第一款:查核管理委員會運作及財務收支情形。
第二款:監察信士與委員履行義務及行使權利之事項。
第三款:監察管理委員會執行信士大會議決之事項。
第十八條:管理委員會議與監察委員會議得召開聯席會議,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,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行之。
第十九條:本宮委員會議需全體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,成效議案表決,除章程修改、財產處分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外,其餘均出席過半數之同意得議決可否,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。
第六章 財務
第二十條:上列本宮各信士委員監察及宮內兼職人員均為義務奉獻無給職。
第二十一條:本宮經費來源如下:
第一項:信士年繳(上下年度各壹仟元整)收入。
第二項:平時捐獻油香收入。
第三項:代辦禮斗、平安斗、安太歲、點光明燈等。
第四項:各方仕紳捐助及機關社團補助。
第五項:財產及利息收入。
第六項:其他或辦理活動節餘款。
第二十二條:本宮以每年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。
附則
第二十四條:凡捐贈本宮之財產、金錢、物品均不得請求退回(返)。
第二十五條: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召開信士大會增修或增列實施細則。
第二十六條:本章程經信士大會審議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改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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